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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交易

  •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操作规则

    来源: 北交所网站 时间: 2010-07-19 15:07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内进行的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通过北交所发布增资扩股信息,以北交所认可的方式确定投资方,并约定在一定时限和条件下投资方有权以约定价格要求企业回购或要求企业控股股东购买其所认购股权的融资交易行为。

    第三条 拟通过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进行融资的企业(以下简称“融资方”),其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采取交易商代理制。交易商是经北交所认可的专门从事代理企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的机构。交易商参与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需向北交所申请准入资格,准入条件由北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条 北交所在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中,为融资交易各方提供受理申请、发布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确定投资主体、组织签约、结算资金、出具证明文件等服务。

    第六条 在北交所场内进行的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参与各方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项目遴选

    第七条 融资方申请进行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的,应当与交易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通过交易商向北交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项目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的审核。

    第八条 北交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及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

    第九条 交易商应当提请评审委召开项目初审会,对融资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商业模式、市场前景、业务风险等多方面进行讨论,并采取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受理融资方的申请。

    第十条 融资方申请进行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需通过项目初审会所有与会人员的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融资项目通过评审委初审的,由交易商组织各中介服务机构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二条 尽职调查由交易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共同完成,并分别针对融资方的综合情况、财务状况和法律规范等情况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结束,由交易商提请评审委召开项目评审会,对尽职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该项目是否通过。审查通过的,评审委向融资方出具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三章 受理信息发布申请

    第十四条 融资方应当通过交易商向北交所提交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所需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融资方向北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策文件;

    (五)由评审委出具的审查结果通知书;

    (六)由交易商出具的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项目说明书;

    (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融资方与交易商签订的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十)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北交所自收到融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北交所向融资方出具《企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通过交易商及时告知融资方,并要求其予以补正。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项目信息发布内容以《企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为主,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融资方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三)增资扩股方案;

    (四)返售权相关条款;

    (五)信息发布起止时间;

    (六)对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北交所认为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八条 融资方提供的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融资方应当明确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融资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信息发布内容中列明的各项交易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已发布信息中的交易条件的,融资方应当出具内部决策文件,在交易商对变更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北交所审核通过后,由北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信息发布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发布期间,融资方发生或发现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融资方应及时通知交易商和北交所。在交易商调查核实并报北交所审核通过后,由北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补充相应信息,补充信息的发布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期间,融资方不得擅自取消信息发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所发布信息的,融资方应就由此给交易参与各方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在不变更原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融资方可以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北交所可以做出终(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五章 受理投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意向投资方在签署《企业信息保密承诺书》后,可在信息发布期间查阅与交易项目有关的各项文件与资料。

    第二十六条 意向投资方在信息发布期间,可自行或由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向北交所提出投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北交所应当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逐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意向投资方提出投资申请,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项目投资申请书》;

    (二)《企业信息保密承诺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它经济组织主体证明文件;

    (四)企业章程及内部决策文件;

    (五)符合投资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对《企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项目投资申请书》填写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即视为已知晓并完全接受已发布信息中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的各项规则。

    第三十条 北交所自收到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次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核的意向投资方在北交所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通知其取得报价资格。意向投资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报价和投资资格。

    第六章 组织报价

    第三十二条 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采用北交所认可的报价方式确定最终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协商定价、网络报价等,具体方式由北交所协调交易商和融资方共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北交所组织各意向投资方报价,负责维护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并为各类报价方式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操作指导。

    第三十四条 报价结束后,北交所将投资方确定结果通知参与报价的各意向投资方。

    第三十五条 意向投资方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北交所应当在公布投资方确定结果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无息返还。

    第七章 组织签约

    第三十六条 北交所应当在确定投资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相关各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第三十七条 交易各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投资方根据协议约定将投资款存入融资方账户后,融资方应当向北交所出具融资款项到账确认函。

    第三十八条 交易各方应当按照北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北交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和融资款项到账确认函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各方出具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九条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融资方投资的履约保证金,在北交所向交易各方出具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凭证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予以无息返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由北交所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涉及外资进入或反垄断审查等情形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增资扩股附返售权交易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操作规则解释及修订权归北交所所有,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来源: 北交所网站 时间: 2015-11-26 15:38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增资行为,促进各类资本通过产权市场实现优化配置,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增资活动,参与增资活动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方是指通过北交所实施增资的企业,融资方应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依照本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
      本规则所称投资方是指依法参与增资,并被选定实施投资行为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方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条 参与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进增资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对接增资需求

    第五条 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融资各方,均可向北交所或北交所会员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咨询,委托其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 融资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可通过北交所预披露增资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七条 融资方预披露增资信息的,需向北交所提交《增资信息预披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预披露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增资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八条 预披露信息在北交所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预披露信息发布期间,北交所及时向融资方反馈意向投资方征集情况,也可组织融资方与意向投资方洽谈,协助融资方修订完善增资方案。
      

    第三章 受理增资申请

    第十条 融资方实施增资,一般向北交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含《增资公告》);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六)企业估值相关文件;
      (七)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融资方应在《增资公告》中充分披露企业基本情况、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择优选定投资方的方式,以及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基本情况信息,一般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所属行业、主营业务、职工人数;
      (二)现有股权结构;
      (三)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三条 融资方可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可包括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十四条 融资方可根据增资的目的,合理设置增资条件,一般包括:
      (一)拟募集资金总金额和各投资方募集资金金额(含区间);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三)各投资方占增资后企业的股权比例(含区间);
      (四)增资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
      (五)其他增资条件。
      第十五条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信息,一般包括:
      (一)审计报告、估值文件中的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增资目的;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增资后企业治理结构;
      (五)尽职调查的要求;
      (六)募集资金总金额和投资方家数超出或不足时的相关安排;
      (七)融资方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融资方应在《增资公告》中明确择优选定投资方的方式,融资方可单独或组合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十七条 融资方可在《增资公告》中提出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的要求,并披露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 北交所在收到增资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融资方提交的增资申请材料、信息公告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布增资信息。
      

    第四章 发布增资信息

    第十九条 北交所将增资信息在北交所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
      第二十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北交所网站首次信息公告的次日为起始日。
      国有企业增资信息发布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按照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期间,融资方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增资活动可能产生影响时,融资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北交所。北交所可根据融资方的申请补充、中止或者终结信息发布。
      补充信息发布的,信息发布期限连续计算,补充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中止信息发布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待相关影响确定或消除后,可恢复信息发布。恢复后的继续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期不少于《增资公告》中约定的发布期限。
      

    第五章 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三条 增资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投资方可到北交所查阅增资项目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向北交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投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决策及批准文件;
      (五)《增资公告》要求的相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北交所对提交《投资申请书》的意向投资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融资方。
      第二十六条 投融资各方经协商,可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北交所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融资方。
      第二十八条 融资方应在收到审核意见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交所出具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确认意见,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提供合理理由。
      第二十九条 北交所应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各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应按照《增资公告》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意向投资方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第六章 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条 融资方需要通过北交所在合格意向投资方中择优选定投资方的,应在产生合格意向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择优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北交所协助融资方按照择优实施方案选定投资方。
      采用竞价方式的,各合格意向投资方参与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投资方。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融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谈判小组,分别与各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和报价,择优选定投资方。
      采用综合评议方式的,融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评议小组,对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二条 融资方在择优选定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对择优结果进行确认。
      

    第七章 出具增资凭证

    第三十三条 在确定投资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北交所向投融资各方出具《增资结果通知书》,融资方一般在收到《增资结果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增资公告》约定的增资条件及择优结果,安排新老股东共同签订《增资协议》,并交北交所存档。
      第三十四条 北交所在收到《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增资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 投资方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北交所可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北交所在网站对增资结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通过北交所征集合作方发起新设企业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北交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10月16日起试行,原《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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