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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北交所网站 时间: 2012-04-27 15:59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行为,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实物资产选用挂牌方式转让的,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北交所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包括多次报价和一次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北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四条 北交所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应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北交所审核。

《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
  《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与《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六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北交所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北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条 北交所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竞价方案》、《竞买文件》、《竞价结果通知书》是《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竞价方案》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经北交所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条 竞买人应在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竞买人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第十一条 北交所应根据竞价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下一次报价应高于上一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加价应为《竞价方案》中确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 应价时间截止,最后报价有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报价时段内登录北交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

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加密报价。
  竞买人也可以根据《竞价方案》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北交所提交经密封盖章的报价单。

第十四条 竞买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在有效的报价中,报价最高的竞买人为受让方;价格相同的,报价时间或提交报价单时间在先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北交所、转让方应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对在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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